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洛阳理工学院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发挥我校的优势,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我校成人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举办函授、夜大学教育其主要任务是培养国家建设急需的专业人才。通过对学生的系统教育,使其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科学新成就,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科学研究的能力,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毕业生的相应水平,为我省经济腾飞和加强基础教育做贡献。
第三条 我校举办函授、夜大学教育坚持以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的方针,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我校的函授、夜大学教育要依靠地方行政部门,争取兄弟院校的大力支持。要密切同学生所在单位的联系,积极争取他们的重视和关心,经常督促检查,创造学习条件,以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招生
第五条 我校的函授、夜大学教育计划是国家下达的计划,学校必须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 专业的设置由系、部申报。专业的申报应符合教育部的有关专业设置的规定,申报专业时,应附详细的教学计划和必要的论证材料。
第七条 学校在根据各系、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年度招生专业设置、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计划时要充分考虑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线情况及省招生部门的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予以清退。
第十条 学生报到、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
每学年安排自学38~40周,每周至少20学时。每学期安排集中面授两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教师实际授课控制在30至40天,每天授课8~10学时。其中教师授课包括教师指导的实践课,但不包括辅导课。自学与讲授学时之比按2:1至4:1之间控制,其余课程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和课程特征的实际需要控制在5:2至7:2之间。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学计划体系采取“二版块一环节”。“二版块”即公共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通修类课)、专业必修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一环节”即实践课程环节。
1.公共必修课 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科学精神、人文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教育的课程。
(1)公共计算机课 学校的本专科学生统一开设计算机必修课。
(2)公共政治理论课
2.专业必修课 此类课程既包括本学科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内容的课程,也包括相邻专业的基本内容的课程。该课程是深入学习本专业知识和继续学习专业系列课程的基础,目的是使学生具有较为扎实宽厚和系统的专业素养。
3.实践环节 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引入教学,培养学生应用能力和创造能力。实践环节包括实验教学、课程设计、专业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社会实践(文科)、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与答辨等。
第十三条 教学环节
1.面授 面授是教师当面指导学生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是函授、夜大学教学的重要环节。为完成这一环节,各专业在制定教学计划时一定要保证其足够的讲授学时。
2.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是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自学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是函授、夜大学教学中必要的教学环节。
3.实践 实践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帮助学生理解和消化理论知识的重要教学活动,是函授、夜大学教学中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
4.自学 自学是函授、夜大学教学的主要环节,是在教师指导下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教学活动,是学生获得知识的主要途径。按要求安排自学时间,以保证学生能较好地消化、理解、巩固并掌握所学知识。
5.作业 作业是自学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6.考核 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平定学生成绩,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考核课程均需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每学期考试课程以2门为宜,最多不超过3门,考核全部合格,准予毕业。
7.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是学生进行思想教育,锻炼和提高他们从事专业工作能力的主要环节。考虑到我校的学生多数来自各行各业一线工作岗位,已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的实际情况,特对实习环节做如下安排:
(1)学生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且毕业前满一年者,经本人申请,系、部批准,学校备案后可免予毕业实习。
(2)其它学生均需要进行毕业实习。成绩合格,方准毕业。实习单位可由各系联系,也可由学生自己联系;指导教师可由各系选派,也可由各系在学生实习地选聘;实习经费有学生自理。
8.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
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是检验学生系统学习成果和学术水平的主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科学研究和撰文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毕业生必须参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教材建设 教材是课程教学的依据,要选用代表学科研究最新成果的教材。
教材包括讲义、自学指导、习题集、实验指导等,各专业要组织教师有计划有步骤地编写适合学生自学的函授、夜大教材,要做好教材的供应工作,保证课前到书。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成人教育学院有专人负责教学组织、教学检查、教学总结和教学经验交流。在抓好教学工作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函授、夜大学的科研应着重在对函授、夜大学教育特点、规律的研究;对教育方法、教学管理、教学手段的研究;对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研究;对学生从事工作等方面问题的研究。
第五章 函授、夜大学生
第十七条 函授、夜大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修养。
第十八条 函授、夜大要积极作好本职工作,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第十九条 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争当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条 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勤学好问,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自学时间的落实,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努力作到学以致用,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函授、夜大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二十二条 函授、夜大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六章 教 师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办好函授夜大学教育的关键,建立一支热爱成人教育、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函授、夜大学教师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学生热情指导,严格要求,教书育人。要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探索函授教育规律,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开展本门学科及函授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在评定职称、晋级、评优评奖、进修、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等方面,应与其它教师一视同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从政治上、生活上对函授教师给予热情关怀和帮助。尊重他们的劳动,切实保证他们工作上、生活上的必要条件,鼓励他们在函授教育上做出贡献。
第二十七条 对于热爱成人教育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下设成人教育学院,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函授、夜大学教育计划、招生、教学、学籍管理等日常教务及行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承担成人教育函授、夜大学的教学任务。